(圖片引用自網路)

 

上週三,2017528日,大法官針對同婚做出釋字第748號解釋,認為現行法律未能保障同性婚姻,有違憲法,並要求相關單位在兩年內修法或擬出配套。

 

消息一出,我的朋友便傳給我一張「喜極而泣」的貼圖,他說:「同婚釋憲出來了,我哭了。」

 

下午時刻,我還在辦公室,接到訊息其實內心很開心,但卻覺得朋友有點誇張,怎麼就哭了呢?下班後,回家看了新聞的報導,再看看大法官釋憲的內文,才慢慢理解朋友哭了的原因。

 

如果我們早就不談論種族了,為什麼要談性向來分割彼此?

如果你和一個人相愛,卻不能與他結婚,組成家庭,那有多哀傷?

如果說你的婚姻,居然要立一個專法來保障,是不是代表著你我終究不同?

 

先來看看大法官的釋憲怎麼說:「民法第4編親屬第2章婚姻規定,未使相同性別二人,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,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,於此範圍內,與憲法第22條保障人民婚姻自由及第7條保障人民平等權之意旨有違。有關機關應於本解釋公布之日起2年內,依本解釋意旨完成相關法律之修正或制定。至於以何種形式達成婚姻自由之平等保護,屬立法形成之範圍。逾期未完成相關法律之修正或制定者,相同性別二人為成立上開永久結合關係,得依上開婚姻章規定,持二人以上證人簽名之書面,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。」

 

這段釋憲文,指明了法律未能保障同性婚姻,的確有違憲法的規定,因此要求修法。不過在15位大法官中,也有人表明了不同的意見。其中黃虹霞、吳陳繯提出不同看法。

 

其中一人認同:同性伴侶有權自主決定是否相戀、相互扶持,法律也應該對同性伴侶的關係提供保障,也同意滿20歲者,有權自主決定要不要結婚、與誰結婚。

但不同意釋文中關於「婚姻自由」的論述,並認為,釋字第554號解釋文揭示「婚姻及家庭是社會形成與發展的基礎」。但無法自然生育的同性伴侶,怎能提供社會形成與發展的基礎?

 

但看完這段話,我心中還是有一堆疑問:「如果無法自然生育的伴侶不能結婚,那麼無法生育的異性伴侶是不是也不該結婚?」、「如果不要以自然生育的角度來看待,那麼領養、尋找精子或卵子捐獻者是不是就能解決這個問題?」

 

後來我去問了念法律的朋友,他說這位法官只是部分不同意,基本上還是贊成多數的結論,而且過程中很認真地聆聽正反方的意見。雖部分不認同,卻認真做到聆聽和表述,就像是即使擁有保守想法的人,先撇開歧視和偏見,展開的一場「世代對話」。

 

不論是認同還是反對,又或者根本沒意見,這次的釋憲是一個很好的機會,不僅讓我們看到台灣或許真的會成為第一個同婚合法的亞洲國家,成為「看起來」平等一點點的社會,也是一個很好的機會讓自己去思考,如果今天是你的權益受損了,你會怎麼做?

 

「如果說愛是自由的,那就該讓所有人都自由。」

 

它不僅是一個法律問題,更是哲學,甚至是生命的課題。如果要想得簡單一點,就套用那一句話:愛會引領一切,Love will win.

編輯郭怡欣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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